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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以公司未将其登记为工商注册股东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该起股东出资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审理,判决驳回钱某要求合欣公司返还出资款的诉请。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欣公司向钱某签发股权证书一份,载明钱某自愿购入1075股计107500元。但钱某出资后,合欣公司及董事长黄某未将其作为股东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此,钱某提起诉讼要求合欣公司返还上述出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欣公司向其签发了股权证书,钱某具有合欣公司的股东身份,合欣公司未将钱某的股东身份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登记,负有一定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钱某是合欣公司股东的事实。据此,判决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吴 丹 朱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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