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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系某企业维修电工,2010年5月19日,驾驶摩托车从家至单位上班途中与一辆逆行的机动车相撞。石某当场昏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诊断,这次事故造成石某视神经萎缩,视力障碍。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事后,孙某以在上下班途中和必经路线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后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石某的伤害构成7级伤残。但是石某认为自己的视力模糊,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等级结论明显没有真实反映自己的真实情况。因此石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对自己的伤情做出鉴定。但是该法院对石某的请求不予受理。
案例解答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工伤赔偿数额问题。因此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职工或者单位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对于这种情形,职工或者单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呢?
第一,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对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相互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综合上述规定,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另外,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如发现伤残情况有变化,可以重新向当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按照新确定伤残等级标准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小常识
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伤残鉴定不是具体的行政行 为。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 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为最终结论。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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