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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某电力公司张某在从事户外架电安装时,从高空摔下,受伤致残,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7级。2011年4月,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收监执行。在收监执行期间,张某的亲属要求单位支付有关工伤待遇。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工伤人员,其工伤待遇是否可以不支付?
案例解答
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并非意味着可以一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法定情形出现的情况的,该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涉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问题。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致伤或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依法由社会给予必要的帮助,以恢复他们的劳动能力和补偿他们损失的收入,从而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因法律的规定而停止。对工伤职工在收监执行刑罚期间,是否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原有规定与现有规定不完全一致。根据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3条和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因此,新法明确改变了之前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即如果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不再作为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社保小常识
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潲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中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进行删除,那么工伤人员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进一步明确。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即使用人单位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工伤人员不解除劳动合同,其在服刑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可暂时停止履行,这期间的工伤保险费用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原则上不承担。同时需要探讨的是,由于过失犯罪认定为工伤,如公司员工犯有交通事故肇事罪,其收监执行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第43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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