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指在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三种,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票据的特点有:
(一)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的外观是有严格的要求的,票据上必须记载什么,记载哪些内容,记载的部位是哪里都是法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进行改变。
(二)票据的文义性
所谓文义性就是票据上的记载是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据,如果记载与事实不符,也要以记载为准。
(三)票据的无因性
这里所说的无因性,不是说票据的出票没有原因,而是不问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的做成并不能证明任何关系,当交易双方决定用票据了结交易的时候,一方做成票据后,创设了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票据背后的关系发生纠纷的时候,票据关系不受影响。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
流通性是票据最本质的特征,票据贵在流通,票据法上的所有涉及都为了流通。随着票据的流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负连带责任。
![]() |
![]() |
![]() |
![]() |
![]() |
![]() |
![]() |
![]() |
感动 | 同情 | 无聊 | 愤怒 | 搞笑 | 难过 | 高兴 | 路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