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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伪造: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
2、票据变造:指无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付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
3、票据更改:指依《票据法》有更改权限的人,以法定方式对票据上的可更改记载事项加以更改。票据更改应在原记载人交付票据之前进行,交付之后进行更改的,须征得相关票据当事人 同意,并由同意人在改写处签章;
4、票据涂销:指有涂销权的人故意将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被涂销部分的记载事项失去票据记载效力,被涂销部分的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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